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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济透露,目前50kg/包的大包袋装的盐有两类,一类是工业盐,执行的是GB5462标准,另一类是食用盐,执行GB546标准。
“盐业公司投放到市场上的食盐会通过定点厂分装,以500g/包的包装进行销售。”陈焕济表示,虽然50kg/包的大包袋装也有可以食用的食用盐,但是盐业公司只供应给食品加工企业,比如酱油厂。因此,如果一些餐馆、酒楼使用了大包袋装的盐,就很可能是非正规渠道购买的不能食用的盐。
该盐业公司微信平台发布内容显示,假盐往往都是用工业盐来以假乱真。由于未经净化,工业盐会不同程度地含有一些杂质且重金属超标。如果人们长期食用假盐,会造成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损害。如果工业盐含有亚硝酸盐,很容易引发人体急性中毒。
而且由于制假行为都是在地下暗中开展,因此卫生条件非常差,无论是原料、包装、生产过程、生产环境都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盐业公司提醒,消费者购买食盐时,选择大型的超市和商场更有安全保障。
专家提醒,可从以下方面辨别真假盐。
一看外包装。真盐封装平整,包装精美,字迹清晰,封口通过技术处理无法分开,外包装袋两侧圆滑,没有折线。假盐外包装袋往往字迹模糊、手搓即掉,包装简单、不严密,封口不整齐,两侧有两条明显的折线。
二看防伪标识。真盐包装上的防伪标识都是固定端正贴在包装膜夹层的同一个位置的。如果防伪标识的位置偏差大,粘贴歪歪斜斜,则为假盐。
三看编号是否重号。如果发现有两包或以上小包装盐的电脑喷码重号,即为假盐。
四看颜色。真盐外观色泽洁白,假盐外观往往有淡黄、暗黑等异色。
五做实验。将盐撒在一块马铃薯切面上,真盐呈蓝色。手捏、鼻闻、口尝,真盐用手抓捏较松散,颗粒均匀,无臭味,咸味纯正。假盐手捏成团,不易散,闻起来有氨味,口尝时咸中带涩。 【来源】2015.3.20《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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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上的用途很广,是化学工业的最基本原料之一,被称为“化学工业之母”。基本化学工业主要产品中的盐酸、烧碱、纯碱、氯化铵、氯气等主要是用工业盐为原料生产的。有机合成工业中需要大量氯化钠。此外,还用于肥皂制造、陶瓷、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钻井工作液、完井液、石油化工脱水液、建筑行业早强剂、生产涂料的凝固剂、橡胶行业乳胶凝结剂、造纸工业添加剂及废纸张脱墨、化学工业的无机化工原料及硫酸根脱除剂,褐藻酸钠的凝固剂、防治小麦、苹果、白菜等腐烂及食品防腐剂、制取金属钠及其他钠化合物、钢铁热处理介质等。在水处理、公路除雪、制冷冷藏等方面,盐也有广泛的用途。
“工业盐”这种提法不科学。在工业化时代之前,人们所说的盐,特指生活中调味用的食盐,而不是现在化学科学中的“盐”。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人文化水平不太高,分不清生活中的“食盐”和化学中的“盐”实质上的差别,以至发生多起误食有毒盐类,发生群体中毒的事件。
亚硝酸盐还原性活泼,腌制肉类,哪怕是不新鲜的肉制品,也能肉色鲜艳,生活中部分不良无知商家用工业盐腌制不新鲜肉制品,导致发生群体性亚硝酸盐中毒事件,所以"工业盐"通常习惯特指亚硝酸盐。人体长期摄入亚硝酸盐也有增加癌变风险,工业盐严禁食用。
生活中所说的盐,是指由海水、盐池、盐井和盐矿中加工提取得到的,它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 NaCl ),分别称为海盐、池盐、井盐和岩盐。人类的过去和未来,都是依靠这几种盐来摄入我们必需的无机盐类。随着化学工业和化学科学的发展,“盐”这一个字的含义早已极大扩展。中学化学课本就讲了,“盐”是指由“金属离子”(包括铵离子)和酸根离子所组成的化合物。它们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外观不同,用途大相径庭。由于食盐的重要性和高利润,历代政府对食盐都采取专营政策,所以有了“官盐”和“私盐”的区别。近年来,由于营养卫生的要求,在使用原盐加工为精制盐的过程中,添加了少量碘酸钾( KIO3)等营养物质,因而就有了“合格”与“不合格”食盐的区别。这几种盐的提法都是政策管理上的差异,而“盐”的成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私盐”和没有添加碘化钾的“不合格盐”,虽然违法确不会害命,并没有“真盐”和“假盐”的分别,它们的主要成分都是氯化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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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第十九条 规定,“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送审稿,2020年1月)第21条规定,“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食盐,并有明显的加碘食盐标识、碘含量水平标注或者未加碘食盐标识,注明适宜人群或不宜人群。”
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送审稿,2020年1月)将“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的表述改为“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食盐”,杜绝了部分零售单位可能认为的“法律并未禁止未加碘食盐以散装盐形态流通市场”的误解或曲解。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送审稿,2020年1月)并未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但可以参照第三十四条就有关法律责任执行。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食盐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整理】浙江省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何小英
【来源】律政阅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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